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民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双,孙娇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洮南市长白公路路西(洮南向阳交警中队对过)。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5)洮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2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宗仁
代理审判员*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李炳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