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8民终1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洮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洮南市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86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孙娇妻子),现住洮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974年6月29日出生,现住洮南市。
上诉人***、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鹏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2017)吉088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洮南市恒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宗仁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