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景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赵阔伟业园林绿化中心等与北京鑫景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3民终29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文彦,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聪硕,男,1989年2月17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聪迪,男,1992年3月24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阔,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业园林绿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岳各庄村南。
经营者:赵阔,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小强,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小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晃,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鑫******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先,北京市京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文彦、林聪硕、林聪迪、北京***业园林绿化中心与被上诉人金小强、北京鑫******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14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文彦、林聪硕、林聪迪、北京***业园林绿化中心于2018年3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文彦、林聪硕、林聪迪、北京***业园林绿化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赵文彦、林聪硕、林聪迪、北京***业园林绿化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赵文彦、林聪硕、林聪迪、北京***业园林绿化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路
审判员 薛 妍
审判员 孙 妍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永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