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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志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5736号 原告:天津志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太子务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水波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水波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州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西路89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绿化局科员。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 负责人:初庆宝,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志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鑫******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天津志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鑫******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志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志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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