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2民初4066号
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39号冠正大厦10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长乐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3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万初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