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州众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02民初5772号
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39号冠正大厦10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59389621X。
法定代表人:黄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贤芝、朱春萍,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众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周林。
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众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计39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佳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