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鼓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群众东路。
法定代表人夏宁,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