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02民初1568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丞相路56号丞相坊小区1号楼2层D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仍需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60元,减半收取计613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吕颖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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