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1民初1441号
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丞相路56号丞相坊小区1号楼2层D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新路315号。
法定代表人:游易楚。
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5元,减半收取计2817.5元,由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