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

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田管理处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425执1428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田管理处,住所地大田县。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田县。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田管理处、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0827.94元,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田管理处、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拘留决定。现经本院查询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田管理处、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勤模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罗*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