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02民初5772号
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中路**号冠正大厦**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59389621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众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秀峰路**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众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杭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计394.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