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陀区园林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普陀区园林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执1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
被执行人:上海普陀区园林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普陀区园林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普陀区园林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769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执行账户账号:16×××08)。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贺加贝
审判员  肖德峰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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