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112执恢4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领街道办公室东侧。
法人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
法人代表人:管荣国,主任。
申请执行人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1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2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利息和相关费用575701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恢复执行条件,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报财产。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并于2019年2月20日、2019年7月16日通过最高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房产进行了“五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分别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2032201120010000026517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账号:203220111200100000266301,本院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工资款项等的冻结。因需保障粮食安全,故对被执行人处的粮食暂不能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
本院认为,经过本院查询现该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上述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本院将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六个月再行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复查,发现存款依职权恢复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艳
审判员*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盖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