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12执恢44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601345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32912元,本院于2917年5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法院依职权于2020年10月22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结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2执恢443号案件,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