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112执恢42号
房6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贾春玲,董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山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管荣国,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双阳粮食中心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1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 李惠君
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盖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