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12民初1938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吉林尚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办公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贾春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杰,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与吉林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冠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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