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徐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台州徐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02执43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黄海公路****,组织机构代码:670291927。

法定代表人:徐卫林。

被执行人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裙楼**机构代码:769631194。

法定代表人:张喜。

申请执行人台州**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77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上述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1002执43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晓勇

审 判 员 叶再军

审 判 员 陈伟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林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