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1民初314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婧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