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融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3民初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融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江南国际综合市场A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63434670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现住芜湖市弋江区。
被申请人:***,女,195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现住芜湖市弋江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融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皖0223民初34号民事裁定,其中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融邦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19,000元的财产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保全期一年。”2019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9)皖0223民初34号民事判决,其中判决驳回***、***对安徽融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生效。2020年6月19日安徽融邦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融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融邦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419,000元采取的相应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宋代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