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3民初3217号
原告:芜湖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家发镇麻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88850590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融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江南国际综合市场A5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63434670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芜湖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融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芜湖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安徽融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融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芜湖中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