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3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92841854R。
法定代表人:仇小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劵、工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南陵县开发区有厂房以及土地使用权,但被执行人房产以及土地均设有抵押,且多次被法院查封,本院对房产以及土地暂无处置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相应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查询情况以及处理结果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