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3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戴履财,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籍山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692841854R。
法定代表人:仇小永,董事长。
被执行人仇小永,女,1970年6越日出生,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住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仇小永、沈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