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甬慈执民字第2401-3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凤焊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章德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仇小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402号宁波金凤焊割机械有限公司诉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泰豪钢结构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凤焊割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元、赔偿自2011年10月14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900元、执行费740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寿 森 坤

审 判 员华     锋

代理审判员******;志 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