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210执3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00495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芜湖县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湖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RHCNKO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县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芜湖县冠***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账户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县冠***置业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