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民初4168号
原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0049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徽鸿鸿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徽鸿彩生活广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8N53QW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徽鸿鸿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885元,由原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 兵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