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5584之一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