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1民初15584之一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