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2674号
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02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443737.8元及500000元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678.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延安联业工贸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其私下兑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02执267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于2022年8月19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