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10执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君,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湾石路以北、县法院以东芜湖伟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芜湖美好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89830.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