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824民初672号
原告:景谷浩盛劳务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24MA6Q1FPP18,经营场所: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经营者:***,男,1996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现住该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杨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系***父亲。
被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0400495K。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金玺商业广场主楼A12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8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系景谷项目负责人。
原告景谷浩盛劳务服务部与被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景谷浩盛劳务服务部的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安徽永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景谷浩盛劳务服务部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谷浩盛劳务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7.00元,减半收取2703.50元,由原告景谷浩盛劳务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