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1194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豹,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理人:章某(系***之妻),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智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章磊,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与被告***、被告安徽智德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章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原告***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的撤诉申请及其依据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0元,减半收取计1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田周健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章亚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