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智德建设有限公司

**与陶方友、安徽智德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702民初42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宏豹,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方友,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智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殷港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69735583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智德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行使诉的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