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221民初150号
原告:安徽智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锦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安徽智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锦程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智德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智德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38元,由原告安徽智德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