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明月桥路1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桑来虎,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舒木,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泽毅,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沪01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78,196,875.7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45,596.88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依申请,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
二、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询到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
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文一波采取了限制消费令强制执行措施;
四、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云霄水业水务有限公司、龙岩市长业水务有限公司、长泰长业水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及收益;
五、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镇XX村东XX幢1至5层房产,房产上有案外人设定抵押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履行和解协议,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且被执行人目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申请破产清算,现已立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吉顺祥
审判员 李伟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伟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