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2民初2492号
原告: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明月桥路1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5186284L。
法定代表人:桑来虎,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宗,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凌,福建宗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长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县莆美镇佳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680888380H。
法定代表人:张金武,任总经理。
原告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环保”)与被告**长业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业环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宗,被告**长业的法定代表人张金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业环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业支付长业环保工程款12445403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5日算起至款项还清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三倍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5日为5172620.62元);2.判令长业环保享有承建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长业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日,长业环保与**长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约定由长业环保承包建设**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漳州市**县莆美镇佳兜村,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工业构筑物、建筑物施工;工艺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自控安装和其他配套附属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量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3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工期总天数110天,签约合同暂定价为1210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签订后,长业环保依约进行施工建设,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2018年12月10日工程验收为合格,2018年9月28日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核定工程总价为12445403元,现工程已交付**长业使用,但**长业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经长业环保多次催讨,**长业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因此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1.1的条款“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并送有权机构审查完成7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结算价款,从第8天起按同期银行贷款三倍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故长业环保有权于2018年10月5日开始计算利息,以结欠的工程价款1244540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三倍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5日为5172620.62元。
**长业辩称,对工程款没有异议,但对利息有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日,长业环保与**长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约定由长业环保承包建设**县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漳州市**县莆美镇佳兜村,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工业构筑物、建筑物施工;工艺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自控安装和其他配套附属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量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3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8年6月30日,工期总天数110天,签约合同暂定价为人民币12100000元,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合同签订后,长业环保依约进行施工建设,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2018年12月10日工程验收为合格,2018年9月28日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核,核定工程总价为12445403元,工程已交付**长业使用。**长业至今未支付任何工程款。
另查明,长业环保已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7618.02元。
本院认为,长业环保与**长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长业环保根据合同约定,依约完成工程交付给**长业,并验收合格。**长业未向长业环保支付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2445403元,已构成违约,故长业环保起诉要求**长业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2445403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因**长业至今未支付长业环保拖欠的工程款,故长业环保起诉要求**长业支付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合法有理,但主张利率按照同期银行三倍利率计算,属于约定不明,利率应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长业违约,导致长业环保支付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上述费用应由长业环保负担。长业环保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2445403元及利息(以工程1244540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5日起至款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9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7618.02元;
三、**长业水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承建工程进行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08.1元,减半收取计63754.05元,由**长业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汤明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筱晴
书 记 员 曾莉莉
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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