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2民初2514号
原告:厦门林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珩田路362号5楼,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69270624W。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丰联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长业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县莆美镇佳兜村,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2680888380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下关街道皂君庙7号,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363642。
法定代表人文一波,任董事长。
被告: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明月桥路1号102室,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65186284L。
法定代表人商来虎,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林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业水务有限公司、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厦门林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厦门林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