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财保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122765E,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刚,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倩,女,1984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17日生,住。
被申请人:***,男,1960年11月3日生,住。
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8)苏1282财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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