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2财保7号
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122765E,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刚,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浙江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17日生,住。
被申请人:***,男,1960年11月3日生,住。
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保证将来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长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长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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