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华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隆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大安市华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105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隆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斌,经理。
被执行人:大安市华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隆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安市华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同意自行,故申请执行人长春隆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二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