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5执1155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隆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斌,经理。
被执行人:大安市华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隆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安市华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姚力
代理审判员*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