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华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与大安市华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82民初1548号
原告: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大安市安广镇文化街。
法定代表人:**时,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安市华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安市南湖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于英,经理。
原告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与被告大安市华信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由大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