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申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10282号 原告浙江晨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红石中央大厦10层10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匡智律师事 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杭申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 街道红山农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晨峰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申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晨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晨峰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晨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浙江晨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