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6932号之一
原告:宁波市鄞州创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501号12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39512888。
法定代表人:林建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展,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绳渑,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平海路1188号(物流枢纽港B座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65588865K。
法定代表人:王亚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平,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梦,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余姚市南滨江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10029728157。
主要负责人:谢高,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鹤年,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军,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宁波昊立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海塘平海路北侧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994974700。
法定代表人:任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黎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佩瑶,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市鄞州创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晨晖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宁波昊立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鄞州创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鄞州创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创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651元,合计3676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创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史 慧
人民陪审员 胡文慧
人民陪审员 许茶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阮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