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昊立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立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935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立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海塘平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99497470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立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竞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楼栎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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