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935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浙江浙杭(余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立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后海塘平海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994974700。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立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竞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代书记员 楼栎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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