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学院北区隆阜家园小区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7123U。
法定代表人:吴夏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2072908X。
法定代表人:秦明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24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