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鸿轩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学院北区隆阜家园小区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7123U。

法定代表人:吴夏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2072908X。

法定代表人:秦明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2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24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