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执恢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学院北区隆阜家园小区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M7123U。
法定代表人:吴夏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2072908X。
法定代表人:秦明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镇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8873346F。
负责人:吴小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024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琳
审判员 方成姿
审判员 金德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