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与被告黄山城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郊区分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24民初1026号
原告:***,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原告:***,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萍,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山城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门县文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0723863360。
法定代表人:刘少敏。
被告: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郊区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灰河乡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8873346F。
负责人:吴小令。
被告: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2072908X。
法定代表人:刘少敏。
原告***、***与被告黄山城晖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郊区分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170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9年3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被告三在欠付的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份,江某某以个人名义从被告一承包了祁门“金御豪庭”商住楼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和零星工程,该工程实际系江某某、原告***、原告***三人合伙承包的。同时,江某某与被告二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挖土石方按照19.1元/立方米计算工程款。工程价款按月进度的60%支付,待工程结束、决算办理完毕后六个月内再按20%支付工程款,余款一年内一次性付清。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并于2019年3月25日予以验收。后经原告讨要,被告尚欠工程款170万元未付。该工程项目由被告二发包,故被告二、被告三作为发包方应在欠付的工程款内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由江与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郊区分公司签订,江某某与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郊区分公司系合同当事人,该涉案建设工程合同的审理结果与江某某、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郊区分公司存在利害法律关系。如涉案建设工程***、***、江某某三人间合伙关系存在争议,应当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应另案诉讼。***、***并非本案适格原告,对此,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笪好胜
审 判 员  黄 辉
人民陪审员  胡柳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