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进、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024执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进,男,1972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207290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8873346F。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进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