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024执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进,男,1972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207290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8873346F。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进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汪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