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024执46号之一
移送机关:祁门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207290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0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江剑诉讼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江剑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024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8212元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冻结、扣划的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1024执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