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4执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系公民代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郊区灰河乡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88873346F。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68207290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0民终6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郊区分公司、铜陵市宏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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