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203民初2824号
原告: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974722(1-2)。
法定代表人:韩荣彬,总经理。
被告:***,男,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先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鲍淳
书记员刘莹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